权力编码 | 无 | 办理形式 | 现场办理 |
办公时间 | 09:00-12:00,13:30-17:15(17:15-17:30为内部整理资料时间);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 办理地点 |
深圳市滨河大道2031号海安中心二楼,深圳海事局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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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事项状态 | 保留 |
设定依据 |
1.《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第九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取得船舶识别号。 第十条 船舶识别号应按照以下规定申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由其他用途转为《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携带申请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识别号,也可以先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官方网站)提交电子数据,然后到登记机关提交纸质材料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船舶识别号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但是已提交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交;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 (四)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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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深圳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深圳海事局政务中心 |
法定办结时限 | 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初审意见报中国海事局,中国海事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识别号授予。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结果名称 | 符合条件的,授予船舶识别号;不符合条件的,不授予识别号并说明理由。 | 监督电话 | 0755-83797036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不收费 | 服务评价 | 请评价 |
服务对象 | 船舶建造人、船舶定造人、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咨询电话 | 0755-83797009 | 在线咨询 | 我要咨询 |
一、本申请书是申请人履行正当手续的法律依据,申请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办理申请手续;
二、申请人需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材料反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申请书应使用蓝、黑色钢(水)笔,按要求认真、如实、准确填写,笔迹应清晰端正易辨;
四、申请人及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按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写,申请人为法人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文件上的单位全称和地址填写;
五、申请书的申请日期应为递交申请且被受理的当日日期;
六、所提交材料适用项在□里打“√”,不使用项在□里打“╳”,如需提交复印件,请保证复印件清晰,复印件只需提供一份,一般复印在A4纸上(特殊图纸可按1:1比例复印);
七、填写时应做到事实客观清楚,语言简明扼要,尽量避免使用含有歧义的描述,各栏如不够填写,可附页;
八、以个人名义申请者必须亲笔签名,船舶申请在船舶名称上加盖船章,单位申请在作业单位上加盖单位印章,所盖印章应清晰端正。